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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贿超3亿元!刘国强被判死缓 三个细节首度披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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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,11月8日上午,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席刘国强因犯受贿罪,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

首度披露的三个细节分别是:1、受贿12年,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是从2008年开始。2、受贿金额最多的“辽宁虎”,刘国强受贿3.52亿余元,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。3、认罪悔罪,刘国强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。

受贿罪量刑标准之刑法修订(九)最新规定

刑法修订(九)受贿罪量刑标准有明显修改和调整,并按现行受贿罪量刑标准增加。 这次增加的条款更细致,操作性更强。 调整后的条款规定,主要对受贿罪量刑加罚,特别是“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承担行贿行为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 其中,犯罪较轻的,对重大案件侦查有重要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 ”

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“犯受贿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,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同时,刑法修正案(九)对宽处罚条件和量刑标准也作了进一步规定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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